HSC韩国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HSC韩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 安全管理。据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公司制定并公开 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标准, 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

目录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 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 取得另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1.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为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进行的产品咨询、报价请求、技术咨询等的 答复·回信而处理个人信息。
  2. 客户管理及合同的签订·履行
    为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报价·订购·交付·结算等维持交易关系 所需的业务处理而处理个人信息。
  3. 设施安全及火灾·犯罪预防
    为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盗窃·犯罪·车辆 损坏,通过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视频信息。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按以下方式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

类别法律依据处理项目收集方法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同意)姓名、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邮箱、 咨询内容网站咨询表格、电子邮件
客户管理及合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负责人姓名、所属(公司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邮箱、交易相关明细业务洽谈、合同书、订购·结算过程中收集
设施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 设备)、《停车场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1款视频信息(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出入人员、 车牌号等)通过CCTV自动拍摄
互联网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访问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浏览器类型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

本公司不处理有关思想·信仰、工会·政党的加入·退出、政治观点、 健康、性生活等信息,以及其他可能严重侵犯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 和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类别保留期限依据
客户咨询及咨询记录咨询应对完成后1年公司内部方针(应对纠纷及应对历史管理)
客户管理信息交易结束时止(但根据相关法律需要保存的情况下, 至相关期限止)合同履行、《商法》第33条、《国税基本法》 第85条之3等
CCTV视频信息自拍摄日起30天公司内部方针
互联网访问日志等通信事实确认资料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

但是,如因违反相关法律而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等情况下,将保存至 相关调查·调查结束时止。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 将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1. 销毁程序
    本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 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 (永久删除等)进行销毁;以纸质文档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 粉碎机粉碎或焚烧进行销毁。CCTV视频信息在保管期满时,采用 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 事先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但以下情况除外。

  •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另外同意的情况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第18条第2款等其他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有侦查机关要求时,按其程序和方法提供的情况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了业务用电子邮件·协作服务及网站运营,按以下方式将个人信息 转移至境外(保管·处理委托),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 第2款,告知如下。

6-1. 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及协作服务)

类别内容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通过电子邮件收发处理的姓名、邮箱地址、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等收发数据
接收方Google LLC
地址: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
联系方式: support.google.com/policies/contact/general_privacy_form
转移的国家美国等Google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 (详细位置可在 www.google.com/about/datacenters/locations 查询)
转移时间及方法在电子邮件收·发及数据存储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 自动传输
使用目的提供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文档协作等) 服务及数据保管
保留及使用期限在本公司使用Google Workspace服务期间 (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服务终止时,按Google的 方针销毁)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电子邮件。但是,如不希望使用电子邮件 咨询应对服务,则该方式的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6-2. Amazon Web Services(网站托管·服务器运营)

类别内容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输入的姓名、公司名、职务、 联系方式、邮箱、咨询内容及访问IP·Cookie等 自动收集信息
接收方Amazon Web Services, Inc.
地址: 410 Terry Avenue North, Seattle, WA 98109-5210, USA
联系方式: aws.amazon.com/contact-us
转移的国家AWS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根据本公司设定的 区域)
转移时间及方法在访问网站·提交咨询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自动传输
使用目的为网站托管及服务器运营进行的数据保管·处理
保留及使用期限在本公司使用AWS服务期间(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 服务终止时,按AWS的方针销毁)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网站。但是,通过网站的服务使用可能 受到限制。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顺畅地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必要时可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中 明示必要事项,并监督受托方。

※ 关于境外委托(Google Workspace、AWS)的事项,请参见"6. 个人 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此外如发生境内委托业务,将通过本处理方针毫不迟延地公开。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1. 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实施定期培训
  2. 技术措施: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 个人信息加密,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访问记录保管及 防止伪造·篡改
  3. 物理措施:资料保管室访问控制,文件及辅助 存储介质保管在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1. 本公司为提供个性化服务,可能使用"Cookie"。
  2. Cookie是服务器发送给信息主体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存储在设备上, 访问网站时自动传输。
  3. 信息主体可通过浏览器选项设置进行Cookie允许·拒绝设置。但是, 如拒绝Cookie存储,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Web浏览器Cookie设置方法

  • Chrome: 右上方⋮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第三方Cookie
  • Edge: 右上方⋯ → 设置 → Cookie和站点权限 → 管理和删除 Cookie和站点数据
  • Safari (Mac): Safari菜单 → 设置 → 隐私 → Cookie和网站数据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 信息及撤回同意等。
  2. 权利行使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 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毫不迟延地采取 措施。
  3. 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此时应提交委托书。
  4. 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要求可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 第4款、第37条第2款受到权利限制。
  5. 其他法律明示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要求删除。
  6. 本公司在权利行使要求时,将确认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就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以何种 用途和方式使用·管理,特此告知如下。

① 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及《停车场法施行规则》 第6条第1款,出于以下目的安装·运营CCTV。

  • 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
  • 盗窃及犯罪预防
  • 车辆盗窃及损坏防止

②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6办公室及建筑物内部(出入口、走廊等)、建筑物 外部(出入口·周边)、停车场

③ 管理负责人及访问权限人

类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管理负责人Lee Seung Hyun科长031-794-5085

④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及处理方法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
24小时自拍摄日起30天视频录像存储设备

处理方法:记录·管理有关个人视频信息目的外使用、向第三方提供、 销毁、查阅等要求的事项,保管期满时采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⑤ 个人视频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

  • 确认方法:事先联系个人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并访问本公司即可确认。
  • 确认场所:本公司办公室

⑥ 对信息主体视频信息查阅等要求的措施

信息主体如希望对个人视频信息进行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可随时向 本公司要求。但仅限于信息主体被拍摄的个人视频信息。本公司在 信息主体提出要求时,将毫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⑦ 个人视频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公司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通过访问权限差别赋予、安装锁定装置等 安全的物理·管理保管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类别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姓名: Lee Seung Hyun
职务: 科长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部门名: 客户服务团队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无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犯罪举报系统:(无区号)182 (ecrm.police.go.kr)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无区号)110 (www.simpan.go.kr)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6年5月14日 起适用。
  2. 根据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可能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 变更时将通过网站告知。

HSC韩国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HSC韩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 安全管理。据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公司制定并公开 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标准, 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

目录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 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 取得另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1.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为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进行的产品咨询、报价请求、技术咨询等的 答复·回信而处理个人信息。
  2. 客户管理及合同的签订·履行
    为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报价·订购·交付·结算等维持交易关系 所需的业务处理而处理个人信息。
  3. 设施安全及火灾·犯罪预防
    为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盗窃·犯罪·车辆 损坏,通过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视频信息。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按以下方式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

类别法律依据处理项目收集方法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同意)姓名、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邮箱、 咨询内容网站咨询表格、电子邮件
客户管理及合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负责人姓名、所属(公司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邮箱、交易相关明细业务洽谈、合同书、订购·结算过程中收集
设施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 设备)、《停车场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1款视频信息(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出入人员、 车牌号等)通过CCTV自动拍摄
互联网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访问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浏览器类型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

本公司不处理有关思想·信仰、工会·政党的加入·退出、政治观点、 健康、性生活等信息,以及其他可能严重侵犯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 和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类别保留期限依据
客户咨询及咨询记录咨询应对完成后1年公司内部方针(应对纠纷及应对历史管理)
客户管理信息交易结束时止(但根据相关法律需要保存的情况下, 至相关期限止)合同履行、《商法》第33条、《国税基本法》 第85条之3等
CCTV视频信息自拍摄日起30天公司内部方针
互联网访问日志等通信事实确认资料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

但是,如因违反相关法律而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等情况下,将保存至 相关调查·调查结束时止。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 将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1. 销毁程序
    本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 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 (永久删除等)进行销毁;以纸质文档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 粉碎机粉碎或焚烧进行销毁。CCTV视频信息在保管期满时,采用 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 事先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但以下情况除外。

  •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另外同意的情况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第18条第2款等其他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有侦查机关要求时,按其程序和方法提供的情况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了业务用电子邮件·协作服务及网站运营,按以下方式将个人信息 转移至境外(保管·处理委托),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 第2款,告知如下。

6-1. 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及协作服务)

类别内容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通过电子邮件收发处理的姓名、邮箱地址、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等收发数据
接收方Google LLC
地址: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
联系方式: support.google.com/policies/contact/general_privacy_form
转移的国家美国等Google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 (详细位置可在 www.google.com/about/datacenters/locations 查询)
转移时间及方法在电子邮件收·发及数据存储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 自动传输
使用目的提供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文档协作等) 服务及数据保管
保留及使用期限在本公司使用Google Workspace服务期间 (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服务终止时,按Google的 方针销毁)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电子邮件。但是,如不希望使用电子邮件 咨询应对服务,则该方式的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6-2. Amazon Web Services(网站托管·服务器运营)

类别内容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输入的姓名、公司名、职务、 联系方式、邮箱、咨询内容及访问IP·Cookie等 自动收集信息
接收方Amazon Web Services, Inc.
地址: 410 Terry Avenue North, Seattle, WA 98109-5210, USA
联系方式: aws.amazon.com/contact-us
转移的国家AWS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根据本公司设定的 区域)
转移时间及方法在访问网站·提交咨询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自动传输
使用目的为网站托管及服务器运营进行的数据保管·处理
保留及使用期限在本公司使用AWS服务期间(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 服务终止时,按AWS的方针销毁)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网站。但是,通过网站的服务使用可能 受到限制。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顺畅地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必要时可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中 明示必要事项,并监督受托方。

※ 关于境外委托(Google Workspace、AWS)的事项,请参见"6. 个人 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此外如发生境内委托业务,将通过本处理方针毫不迟延地公开。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1. 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实施定期培训
  2. 技术措施: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 个人信息加密,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访问记录保管及 防止伪造·篡改
  3. 物理措施:资料保管室访问控制,文件及辅助 存储介质保管在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1. 本公司为提供个性化服务,可能使用"Cookie"。
  2. Cookie是服务器发送给信息主体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存储在设备上, 访问网站时自动传输。
  3. 信息主体可通过浏览器选项设置进行Cookie允许·拒绝设置。但是, 如拒绝Cookie存储,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Web浏览器Cookie设置方法

  • Chrome: 右上方⋮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第三方Cookie
  • Edge: 右上方⋯ → 设置 → Cookie和站点权限 → 管理和删除 Cookie和站点数据
  • Safari (Mac): Safari菜单 → 设置 → 隐私 → Cookie和网站数据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 信息及撤回同意等。
  2. 权利行使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 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毫不迟延地采取 措施。
  3. 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此时应提交委托书。
  4. 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要求可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 第4款、第37条第2款受到权利限制。
  5. 其他法律明示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要求删除。
  6. 本公司在权利行使要求时,将确认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就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以何种 用途和方式使用·管理,特此告知如下。

① 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及《停车场法施行规则》 第6条第1款,出于以下目的安装·运营CCTV。

  • 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
  • 盗窃及犯罪预防
  • 车辆盗窃及损坏防止

②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6办公室及建筑物内部(出入口、走廊等)、建筑物 外部(出入口·周边)、停车场

③ 管理负责人及访问权限人

类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管理负责人Lee Seung Hyun科长031-794-5085

④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及处理方法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
24小时自拍摄日起30天视频录像存储设备

处理方法:记录·管理有关个人视频信息目的外使用、向第三方提供、 销毁、查阅等要求的事项,保管期满时采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⑤ 个人视频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

  • 确认方法:事先联系个人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并访问本公司即可确认。
  • 确认场所:本公司办公室

⑥ 对信息主体视频信息查阅等要求的措施

信息主体如希望对个人视频信息进行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可随时向 本公司要求。但仅限于信息主体被拍摄的个人视频信息。本公司在 信息主体提出要求时,将毫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⑦ 个人视频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公司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通过访问权限差别赋予、安装锁定装置等 安全的物理·管理保管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类别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姓名: Lee Seung Hyun
职务: 科长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部门名: 客户服务团队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无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犯罪举报系统:(无区号)182 (ecrm.police.go.kr)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无区号)110 (www.simpan.go.kr)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6年5月14日 起适用。
  2. 根据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可能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 变更时将通过网站告知。

HSC韩国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HSC韩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 安全管理。据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公司制定并公开 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标准, 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

目录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 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 取得另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1.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为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进行的产品咨询、报价请求、技术咨询等的 答复·回信而处理个人信息。
  2. 客户管理及合同的签订·履行
    为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报价·订购·交付·结算等维持交易关系 所需的业务处理而处理个人信息。
  3. 设施安全及火灾·犯罪预防
    为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盗窃·犯罪·车辆 损坏,通过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视频信息。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按以下方式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

类别法律依据处理项目收集方法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同意)姓名、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邮箱、 咨询内容网站咨询表格、电子邮件
客户管理及合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负责人姓名、所属(公司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邮箱、交易相关明细业务洽谈、合同书、订购·结算过程中收集
设施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 设备)、《停车场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1款视频信息(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出入人员、 车牌号等)通过CCTV自动拍摄
互联网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访问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浏览器类型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

本公司不处理有关思想·信仰、工会·政党的加入·退出、政治观点、 健康、性生活等信息,以及其他可能严重侵犯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 和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类别保留期限依据
客户咨询及咨询记录咨询应对完成后1年公司内部方针(应对纠纷及应对历史管理)
客户管理信息交易结束时止(但根据相关法律需要保存的情况下, 至相关期限止)合同履行、《商法》第33条、《国税基本法》 第85条之3等
CCTV视频信息自拍摄日起30天公司内部方针
互联网访问日志等通信事实确认资料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

但是,如因违反相关法律而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等情况下,将保存至 相关调查·调查结束时止。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 将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1. 销毁程序
    本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 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 (永久删除等)进行销毁;以纸质文档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 粉碎机粉碎或焚烧进行销毁。CCTV视频信息在保管期满时,采用 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 事先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但以下情况除外。

  •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另外同意的情况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第18条第2款等其他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有侦查机关要求时,按其程序和方法提供的情况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了业务用电子邮件·协作服务及网站运营,按以下方式将个人信息 转移至境外(保管·处理委托),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 第2款,告知如下。

6-1. 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及协作服务)

类别内容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通过电子邮件收发处理的姓名、邮箱地址、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等收发数据
接收方Google LLC
地址: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
联系方式: support.google.com/policies/contact/general_privacy_form
转移的国家美国等Google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 (详细位置可在 www.google.com/about/datacenters/locations 查询)
转移时间及方法在电子邮件收·发及数据存储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 自动传输
使用目的提供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文档协作等) 服务及数据保管
保留及使用期限在本公司使用Google Workspace服务期间 (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服务终止时,按Google的 方针销毁)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电子邮件。但是,如不希望使用电子邮件 咨询应对服务,则该方式的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6-2. Amazon Web Services(网站托管·服务器运营)

类别内容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输入的姓名、公司名、职务、 联系方式、邮箱、咨询内容及访问IP·Cookie等 自动收集信息
接收方Amazon Web Services, Inc.
地址: 410 Terry Avenue North, Seattle, WA 98109-5210, USA
联系方式: aws.amazon.com/contact-us
转移的国家AWS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根据本公司设定的 区域)
转移时间及方法在访问网站·提交咨询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自动传输
使用目的为网站托管及服务器运营进行的数据保管·处理
保留及使用期限在本公司使用AWS服务期间(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 服务终止时,按AWS的方针销毁)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网站。但是,通过网站的服务使用可能 受到限制。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顺畅地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必要时可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中 明示必要事项,并监督受托方。

※ 关于境外委托(Google Workspace、AWS)的事项,请参见"6. 个人 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此外如发生境内委托业务,将通过本处理方针毫不迟延地公开。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1. 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实施定期培训
  2. 技术措施: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 个人信息加密,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访问记录保管及 防止伪造·篡改
  3. 物理措施:资料保管室访问控制,文件及辅助 存储介质保管在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1. 本公司为提供个性化服务,可能使用"Cookie"。
  2. Cookie是服务器发送给信息主体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存储在设备上, 访问网站时自动传输。
  3. 信息主体可通过浏览器选项设置进行Cookie允许·拒绝设置。但是, 如拒绝Cookie存储,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Web浏览器Cookie设置方法

  • Chrome: 右上方⋮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第三方Cookie
  • Edge: 右上方⋯ → 设置 → Cookie和站点权限 → 管理和删除 Cookie和站点数据
  • Safari (Mac): Safari菜单 → 设置 → 隐私 → Cookie和网站数据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 信息及撤回同意等。
  2. 权利行使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 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毫不迟延地采取 措施。
  3. 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此时应提交委托书。
  4. 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要求可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 第4款、第37条第2款受到权利限制。
  5. 其他法律明示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要求删除。
  6. 本公司在权利行使要求时,将确认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就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以何种 用途和方式使用·管理,特此告知如下。

① 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及《停车场法施行规则》 第6条第1款,出于以下目的安装·运营CCTV。

  • 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
  • 盗窃及犯罪预防
  • 车辆盗窃及损坏防止

②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6办公室及建筑物内部(出入口、走廊等)、建筑物 外部(出入口·周边)、停车场

③ 管理负责人及访问权限人

类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管理负责人Lee Seung Hyun科长031-794-5085

④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及处理方法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
24小时自拍摄日起30天视频录像存储设备

处理方法:记录·管理有关个人视频信息目的外使用、向第三方提供、 销毁、查阅等要求的事项,保管期满时采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⑤ 个人视频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

  • 确认方法:事先联系个人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并访问本公司即可确认。
  • 确认场所:本公司办公室

⑥ 对信息主体视频信息查阅等要求的措施

信息主体如希望对个人视频信息进行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可随时向 本公司要求。但仅限于信息主体被拍摄的个人视频信息。本公司在 信息主体提出要求时,将毫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⑦ 个人视频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公司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通过访问权限差别赋予、安装锁定装置等 安全的物理·管理保管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类别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姓名: Lee Seung Hyun
职务: 科长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部门名: 客户服务团队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无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犯罪举报系统:(无区号)182 (ecrm.police.go.kr)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无区号)110 (www.simpan.go.kr)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6年5月14日 起适用。
  2. 根据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可能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 变更时将通过网站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