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C韩国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HSC韩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 安全管理。据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公司制定并公开 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标准, 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 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 取得另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为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进行的产品咨询、报价请求、技术咨询等的 答复·回信而处理个人信息。 - 客户管理及合同的签订·履行
为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报价·订购·交付·结算等维持交易关系 所需的业务处理而处理个人信息。 - 设施安全及火灾·犯罪预防
为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盗窃·犯罪·车辆 损坏,通过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视频信息。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按以下方式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
| 类别 | 法律依据 | 处理项目 | 收集方法 |
|---|---|---|---|
|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同意) | 姓名、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邮箱、 咨询内容 | 网站咨询表格、电子邮件 |
| 客户管理及合同履行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 负责人姓名、所属(公司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邮箱、交易相关明细 | 业务洽谈、合同书、订购·结算过程中收集 |
| 设施安全管理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 设备)、《停车场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1款 | 视频信息(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出入人员、 车牌号等) | 通过CCTV自动拍摄 |
| 互联网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 访问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浏览器类型 | 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 |
本公司不处理有关思想·信仰、工会·政党的加入·退出、政治观点、 健康、性生活等信息,以及其他可能严重侵犯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 和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 类别 | 保留期限 | 依据 |
|---|---|---|
| 客户咨询及咨询记录 | 咨询应对完成后1年 | 公司内部方针(应对纠纷及应对历史管理) |
| 客户管理信息 | 交易结束时止(但根据相关法律需要保存的情况下, 至相关期限止) | 合同履行、《商法》第33条、《国税基本法》 第85条之3等 |
| CCTV视频信息 | 自拍摄日起30天 | 公司内部方针 |
| 互联网访问日志等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3个月 |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 |
但是,如因违反相关法律而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等情况下,将保存至 相关调查·调查结束时止。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 将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销毁程序
本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 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 (永久删除等)进行销毁;以纸质文档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 粉碎机粉碎或焚烧进行销毁。CCTV视频信息在保管期满时,采用 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 事先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但以下情况除外。
-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另外同意的情况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第18条第2款等其他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有侦查机关要求时,按其程序和方法提供的情况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了业务用电子邮件·协作服务及网站运营,按以下方式将个人信息 转移至境外(保管·处理委托),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 第2款,告知如下。
6-1. 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及协作服务)
| 类别 | 内容 |
|---|---|
|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
|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 | 通过电子邮件收发处理的姓名、邮箱地址、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等收发数据 |
| 接收方 | Google LLC 地址: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 联系方式: support.google.com/policies/contact/general_privacy_form |
| 转移的国家 | 美国等Google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 (详细位置可在 www.google.com/about/datacenters/locations 查询) |
| 转移时间及方法 | 在电子邮件收·发及数据存储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 自动传输 |
| 使用目的 | 提供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文档协作等) 服务及数据保管 |
| 保留及使用期限 | 在本公司使用Google Workspace服务期间 (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服务终止时,按Google的 方针销毁) |
|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 | 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电子邮件。但是,如不希望使用电子邮件 咨询应对服务,则该方式的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
6-2. Amazon Web Services(网站托管·服务器运营)
| 类别 | 内容 |
|---|---|
|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
|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 | 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输入的姓名、公司名、职务、 联系方式、邮箱、咨询内容及访问IP·Cookie等 自动收集信息 |
| 接收方 | Amazon Web Services, Inc. 地址: 410 Terry Avenue North, Seattle, WA 98109-5210, USA 联系方式: aws.amazon.com/contact-us |
| 转移的国家 | AWS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根据本公司设定的 区域) |
| 转移时间及方法 | 在访问网站·提交咨询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自动传输 |
| 使用目的 | 为网站托管及服务器运营进行的数据保管·处理 |
| 保留及使用期限 | 在本公司使用AWS服务期间(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 服务终止时,按AWS的方针销毁) |
|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 | 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网站。但是,通过网站的服务使用可能 受到限制。 |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顺畅地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必要时可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中 明示必要事项,并监督受托方。
※ 关于境外委托(Google Workspace、AWS)的事项,请参见"6. 个人 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此外如发生境内委托业务,将通过本处理方针毫不迟延地公开。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 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实施定期培训
- 技术措施: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 个人信息加密,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访问记录保管及 防止伪造·篡改
- 物理措施:资料保管室访问控制,文件及辅助 存储介质保管在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 本公司为提供个性化服务,可能使用"Cookie"。
- Cookie是服务器发送给信息主体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存储在设备上, 访问网站时自动传输。
- 信息主体可通过浏览器选项设置进行Cookie允许·拒绝设置。但是, 如拒绝Cookie存储,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Web浏览器Cookie设置方法
- Chrome: 右上方⋮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第三方Cookie
- Edge: 右上方⋯ → 设置 → Cookie和站点权限 → 管理和删除 Cookie和站点数据
- Safari (Mac): Safari菜单 → 设置 → 隐私 → Cookie和网站数据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 信息及撤回同意等。
- 权利行使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 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毫不迟延地采取 措施。
- 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此时应提交委托书。
- 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要求可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 第4款、第37条第2款受到权利限制。
- 其他法律明示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要求删除。
- 本公司在权利行使要求时,将确认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就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以何种 用途和方式使用·管理,特此告知如下。
① 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及《停车场法施行规则》 第6条第1款,出于以下目的安装·运营CCTV。
- 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
- 盗窃及犯罪预防
- 车辆盗窃及损坏防止
②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 安装数量 | 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
|---|---|
| 6 台 | 办公室及建筑物内部(出入口、走廊等)、建筑物 外部(出入口·周边)、停车场 |
③ 管理负责人及访问权限人
|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 管理负责人 | Lee Seung Hyun | 科长 | 031-794-5085 |
④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及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 | 保管期限 | 保管场所 |
|---|---|---|
| 24小时 | 自拍摄日起30天 | 视频录像存储设备 |
处理方法:记录·管理有关个人视频信息目的外使用、向第三方提供、 销毁、查阅等要求的事项,保管期满时采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⑤ 个人视频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
- 确认方法:事先联系个人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并访问本公司即可确认。
- 确认场所:本公司办公室
⑥ 对信息主体视频信息查阅等要求的措施
信息主体如希望对个人视频信息进行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可随时向 本公司要求。但仅限于信息主体被拍摄的个人视频信息。本公司在 信息主体提出要求时,将毫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⑦ 个人视频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公司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通过访问权限差别赋予、安装锁定装置等 安全的物理·管理保管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 类别 | 内容 |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Lee Seung Hyun 职务: 科长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 客户服务团队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无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犯罪举报系统:(无区号)182 (ecrm.police.go.kr)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无区号)110 (www.simpan.go.kr)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6年5月14日 起适用。
- 根据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可能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 变更时将通过网站告知。
公告日期: 2025年5月14日
施行日期: 2026年5月14日
HSC韩国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HSC韩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 安全管理。据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公司制定并公开 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标准, 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 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 取得另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为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进行的产品咨询、报价请求、技术咨询等的 答复·回信而处理个人信息。 - 客户管理及合同的签订·履行
为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报价·订购·交付·结算等维持交易关系 所需的业务处理而处理个人信息。 - 设施安全及火灾·犯罪预防
为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盗窃·犯罪·车辆 损坏,通过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视频信息。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按以下方式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
| 类别 | 法律依据 | 处理项目 | 收集方法 |
|---|---|---|---|
|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同意) | 姓名、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邮箱、 咨询内容 | 网站咨询表格、电子邮件 |
| 客户管理及合同履行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 负责人姓名、所属(公司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邮箱、交易相关明细 | 业务洽谈、合同书、订购·结算过程中收集 |
| 设施安全管理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 设备)、《停车场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1款 | 视频信息(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出入人员、 车牌号等) | 通过CCTV自动拍摄 |
| 互联网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 访问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浏览器类型 | 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 |
本公司不处理有关思想·信仰、工会·政党的加入·退出、政治观点、 健康、性生活等信息,以及其他可能严重侵犯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 和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 类别 | 保留期限 | 依据 |
|---|---|---|
| 客户咨询及咨询记录 | 咨询应对完成后1年 | 公司内部方针(应对纠纷及应对历史管理) |
| 客户管理信息 | 交易结束时止(但根据相关法律需要保存的情况下, 至相关期限止) | 合同履行、《商法》第33条、《国税基本法》 第85条之3等 |
| CCTV视频信息 | 自拍摄日起30天 | 公司内部方针 |
| 互联网访问日志等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3个月 |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 |
但是,如因违反相关法律而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等情况下,将保存至 相关调查·调查结束时止。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 将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销毁程序
本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 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 (永久删除等)进行销毁;以纸质文档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 粉碎机粉碎或焚烧进行销毁。CCTV视频信息在保管期满时,采用 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 事先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但以下情况除外。
-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另外同意的情况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第18条第2款等其他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有侦查机关要求时,按其程序和方法提供的情况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了业务用电子邮件·协作服务及网站运营,按以下方式将个人信息 转移至境外(保管·处理委托),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 第2款,告知如下。
6-1. 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及协作服务)
| 类别 | 内容 |
|---|---|
|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
|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 | 通过电子邮件收发处理的姓名、邮箱地址、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等收发数据 |
| 接收方 | Google LLC 地址: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 联系方式: support.google.com/policies/contact/general_privacy_form |
| 转移的国家 | 美国等Google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 (详细位置可在 www.google.com/about/datacenters/locations 查询) |
| 转移时间及方法 | 在电子邮件收·发及数据存储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 自动传输 |
| 使用目的 | 提供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文档协作等) 服务及数据保管 |
| 保留及使用期限 | 在本公司使用Google Workspace服务期间 (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服务终止时,按Google的 方针销毁) |
|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 | 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电子邮件。但是,如不希望使用电子邮件 咨询应对服务,则该方式的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
6-2. Amazon Web Services(网站托管·服务器运营)
| 类别 | 内容 |
|---|---|
|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
|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 | 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输入的姓名、公司名、职务、 联系方式、邮箱、咨询内容及访问IP·Cookie等 自动收集信息 |
| 接收方 | Amazon Web Services, Inc. 地址: 410 Terry Avenue North, Seattle, WA 98109-5210, USA 联系方式: aws.amazon.com/contact-us |
| 转移的国家 | AWS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根据本公司设定的 区域) |
| 转移时间及方法 | 在访问网站·提交咨询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自动传输 |
| 使用目的 | 为网站托管及服务器运营进行的数据保管·处理 |
| 保留及使用期限 | 在本公司使用AWS服务期间(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 服务终止时,按AWS的方针销毁) |
|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 | 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网站。但是,通过网站的服务使用可能 受到限制。 |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顺畅地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必要时可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中 明示必要事项,并监督受托方。
※ 关于境外委托(Google Workspace、AWS)的事项,请参见"6. 个人 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此外如发生境内委托业务,将通过本处理方针毫不迟延地公开。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 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实施定期培训
- 技术措施: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 个人信息加密,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访问记录保管及 防止伪造·篡改
- 物理措施:资料保管室访问控制,文件及辅助 存储介质保管在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 本公司为提供个性化服务,可能使用"Cookie"。
- Cookie是服务器发送给信息主体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存储在设备上, 访问网站时自动传输。
- 信息主体可通过浏览器选项设置进行Cookie允许·拒绝设置。但是, 如拒绝Cookie存储,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Web浏览器Cookie设置方法
- Chrome: 右上方⋮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第三方Cookie
- Edge: 右上方⋯ → 设置 → Cookie和站点权限 → 管理和删除 Cookie和站点数据
- Safari (Mac): Safari菜单 → 设置 → 隐私 → Cookie和网站数据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 信息及撤回同意等。
- 权利行使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 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毫不迟延地采取 措施。
- 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此时应提交委托书。
- 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要求可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 第4款、第37条第2款受到权利限制。
- 其他法律明示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要求删除。
- 本公司在权利行使要求时,将确认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就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以何种 用途和方式使用·管理,特此告知如下。
① 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及《停车场法施行规则》 第6条第1款,出于以下目的安装·运营CCTV。
- 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
- 盗窃及犯罪预防
- 车辆盗窃及损坏防止
②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 安装数量 | 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
|---|---|
| 6 台 | 办公室及建筑物内部(出入口、走廊等)、建筑物 外部(出入口·周边)、停车场 |
③ 管理负责人及访问权限人
|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 管理负责人 | Lee Seung Hyun | 科长 | 031-794-5085 |
④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及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 | 保管期限 | 保管场所 |
|---|---|---|
| 24小时 | 自拍摄日起30天 | 视频录像存储设备 |
处理方法:记录·管理有关个人视频信息目的外使用、向第三方提供、 销毁、查阅等要求的事项,保管期满时采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⑤ 个人视频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
- 确认方法:事先联系个人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并访问本公司即可确认。
- 确认场所:本公司办公室
⑥ 对信息主体视频信息查阅等要求的措施
信息主体如希望对个人视频信息进行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可随时向 本公司要求。但仅限于信息主体被拍摄的个人视频信息。本公司在 信息主体提出要求时,将毫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⑦ 个人视频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公司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通过访问权限差别赋予、安装锁定装置等 安全的物理·管理保管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 类别 | 内容 |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Lee Seung Hyun 职务: 科长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 客户服务团队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无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犯罪举报系统:(无区号)182 (ecrm.police.go.kr)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无区号)110 (www.simpan.go.kr)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6年5月14日 起适用。
- 根据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可能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 变更时将通过网站告知。
公告日期: 2025年5月14日
施行日期: 2026年5月14日
HSC韩国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HSC韩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 安全管理。据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公司制定并公开 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标准, 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 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 取得另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为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进行的产品咨询、报价请求、技术咨询等的 答复·回信而处理个人信息。 - 客户管理及合同的签订·履行
为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报价·订购·交付·结算等维持交易关系 所需的业务处理而处理个人信息。 - 设施安全及火灾·犯罪预防
为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盗窃·犯罪·车辆 损坏,通过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视频信息。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按以下方式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
| 类别 | 法律依据 | 处理项目 | 收集方法 |
|---|---|---|---|
| 客户咨询及咨询应对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同意) | 姓名、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邮箱、 咨询内容 | 网站咨询表格、电子邮件 |
| 客户管理及合同履行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 负责人姓名、所属(公司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邮箱、交易相关明细 | 业务洽谈、合同书、订购·结算过程中收集 |
| 设施安全管理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 设备)、《停车场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1款 | 视频信息(办公室·建筑物内外及停车场出入人员、 车牌号等) | 通过CCTV自动拍摄 |
| 互联网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 访问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浏览器类型 | 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 |
本公司不处理有关思想·信仰、工会·政党的加入·退出、政治观点、 健康、性生活等信息,以及其他可能严重侵犯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 和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 类别 | 保留期限 | 依据 |
|---|---|---|
| 客户咨询及咨询记录 | 咨询应对完成后1年 | 公司内部方针(应对纠纷及应对历史管理) |
| 客户管理信息 | 交易结束时止(但根据相关法律需要保存的情况下, 至相关期限止) | 合同履行、《商法》第33条、《国税基本法》 第85条之3等 |
| CCTV视频信息 | 自拍摄日起30天 | 公司内部方针 |
| 互联网访问日志等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3个月 |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 |
但是,如因违反相关法律而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等情况下,将保存至 相关调查·调查结束时止。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 将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销毁程序
本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 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 (永久删除等)进行销毁;以纸质文档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 粉碎机粉碎或焚烧进行销毁。CCTV视频信息在保管期满时,采用 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5.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 事先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但以下情况除外。
- 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另外同意的情况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第18条第2款等其他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有侦查机关要求时,按其程序和方法提供的情况
6.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了业务用电子邮件·协作服务及网站运营,按以下方式将个人信息 转移至境外(保管·处理委托),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 第2款,告知如下。
6-1. 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及协作服务)
| 类别 | 内容 |
|---|---|
|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
|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 | 通过电子邮件收发处理的姓名、邮箱地址、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等收发数据 |
| 接收方 | Google LLC 地址: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 联系方式: support.google.com/policies/contact/general_privacy_form |
| 转移的国家 | 美国等Google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 (详细位置可在 www.google.com/about/datacenters/locations 查询) |
| 转移时间及方法 | 在电子邮件收·发及数据存储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 自动传输 |
| 使用目的 | 提供Google Workspace(电子邮件、文档协作等) 服务及数据保管 |
| 保留及使用期限 | 在本公司使用Google Workspace服务期间 (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服务终止时,按Google的 方针销毁) |
|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 | 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电子邮件。但是,如不希望使用电子邮件 咨询应对服务,则该方式的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
6-2. Amazon Web Services(网站托管·服务器运营)
| 类别 | 内容 |
|---|---|
| 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合同 履行的境外处理委托·保管) |
|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 | 通过网站咨询表格输入的姓名、公司名、职务、 联系方式、邮箱、咨询内容及访问IP·Cookie等 自动收集信息 |
| 接收方 | Amazon Web Services, Inc. 地址: 410 Terry Avenue North, Seattle, WA 98109-5210, USA 联系方式: aws.amazon.com/contact-us |
| 转移的国家 | AWS运营数据中心所在国家(根据本公司设定的 区域) |
| 转移时间及方法 | 在访问网站·提交咨询时点,通过信息通信网自动传输 |
| 使用目的 | 为网站托管及服务器运营进行的数据保管·处理 |
| 保留及使用期限 | 在本公司使用AWS服务期间(本公司删除数据时或 服务终止时,按AWS的方针销毁) |
|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效果 | 信息主体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向本公司咨询, 代替使用网站。但是,通过网站的服务使用可能 受到限制。 |
7.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为顺畅地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必要时可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中 明示必要事项,并监督受托方。
※ 关于境外委托(Google Workspace、AWS)的事项,请参见"6. 个人 信息境外转移的相关事项"。
※ 此外如发生境内委托业务,将通过本处理方针毫不迟延地公开。
8.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的相关事项
- 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实施定期培训
- 技术措施: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 个人信息加密,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访问记录保管及 防止伪造·篡改
- 物理措施:资料保管室访问控制,文件及辅助 存储介质保管在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 本公司为提供个性化服务,可能使用"Cookie"。
- Cookie是服务器发送给信息主体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存储在设备上, 访问网站时自动传输。
- 信息主体可通过浏览器选项设置进行Cookie允许·拒绝设置。但是, 如拒绝Cookie存储,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Web浏览器Cookie设置方法
- Chrome: 右上方⋮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第三方Cookie
- Edge: 右上方⋯ → 设置 → Cookie和站点权限 → 管理和删除 Cookie和站点数据
- Safari (Mac): Safari菜单 → 设置 → 隐私 → Cookie和网站数据
10.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 信息及撤回同意等。
- 权利行使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 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毫不迟延地采取 措施。
- 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此时应提交委托书。
- 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要求可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 第4款、第37条第2款受到权利限制。
- 其他法律明示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要求删除。
- 本公司在权利行使要求时,将确认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11. 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就固定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CCTV)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以何种 用途和方式使用·管理,特此告知如下。
① 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及《停车场法施行规则》 第6条第1款,出于以下目的安装·运营CCTV。
- 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
- 盗窃及犯罪预防
- 车辆盗窃及损坏防止
②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 安装数量 | 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
|---|---|
| 6 台 | 办公室及建筑物内部(出入口、走廊等)、建筑物 外部(出入口·周边)、停车场 |
③ 管理负责人及访问权限人
|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 管理负责人 | Lee Seung Hyun | 科长 | 031-794-5085 |
④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及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 | 保管期限 | 保管场所 |
|---|---|---|
| 24小时 | 自拍摄日起30天 | 视频录像存储设备 |
处理方法:记录·管理有关个人视频信息目的外使用、向第三方提供、 销毁、查阅等要求的事项,保管期满时采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⑤ 个人视频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
- 确认方法:事先联系个人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并访问本公司即可确认。
- 确认场所:本公司办公室
⑥ 对信息主体视频信息查阅等要求的措施
信息主体如希望对个人视频信息进行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可随时向 本公司要求。但仅限于信息主体被拍摄的个人视频信息。本公司在 信息主体提出要求时,将毫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⑦ 个人视频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公司处理的个人视频信息通过访问权限差别赋予、安装锁定装置等 安全的物理·管理保管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 类别 | 内容 |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Lee Seung Hyun 职务: 科长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 客户服务团队 联系方式: 031-794-5085 邮箱: hsck013@gmail.com |
13.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无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犯罪举报系统:(无区号)182 (ecrm.police.go.kr)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无区号)110 (www.simpan.go.kr)
14.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相关事项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6年5月14日 起适用。
- 根据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可能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 变更时将通过网站告知。
公告日期: 2025年5月14日
施行日期: 2026年5月14日